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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店铺无法正常营业承租人能否要求退租解约
2021-11-16 07:20:45   
2021-11-16 07:20:45    来源:宁夏日报

  在疫情期间,店铺受疫情影响在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要求退租解约?

  2019年,某皮鞋公司租下某商场一间商铺,租赁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某商场将柜位交付某皮鞋公司。受疫情影响,该公司闭店。2020年3月,某皮鞋公司向某商场提出撤柜解除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月后,该皮鞋公司直接撤柜搬离现场并将某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所涉《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某皮鞋公司于2020年4月已经撤柜搬离,故合同应于撤柜当日实际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某商场租赁期间的租金、店庆费、物业费等费用。虽然新冠疫情蔓延属于不可抗力,但随着疫情逐渐缓解,案涉《租赁合同》并非完全不能继续履行,如果强行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其损失会不断扩大,长时间无法走出亏损的泥淖,有违公平原则,最终亦会影响到被告的租金收取。法院综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某商场另行招租所需的合理期间、《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及某商场应负的减损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原告某皮鞋公司应赔偿被告三个月房屋租金损失36500元;被告房屋押金2000元不用退还。由于原告已缴纳柜位及设施使用费41万余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租金19万余元。

  11月15日,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万向妮律师告诉记者,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处理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事宜时需要充分考虑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承租方是否显失公平、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租赁方应负的减损义务等。

  万向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同时,该意见明确了只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当前,面对疫情,无论是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还是等待不可抗力过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应积极沟通协商,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晓不可抗力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可提供由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等作为证明文件,来证明鉴于当前疫情的严重程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需要解除合同。

  万向妮说,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充分考虑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对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原告赔偿被告一定的租金损失,及时终结了合同僵局,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大化地将双方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记者 马 忠)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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